作者简介:Harryanto Aryodiguno (Lecturer at IRSP, President University, Indonesia) 赖剑文,印尼总统大学国际关系助理教授 佐科总统在2002年底,对美中南海对抗做出了“自由和积极”的应对原则。为分析此一政策的施行效果,笔者将首先观察印尼自2014年起在南海问题的立场。笔者认为当代全球体系中的能力分布类似于一个双极体系,美国和中国是当今双极体系中最强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中国的经济、军事实力、人口、领土、资源、政治稳定性,都令印尼不得不继续施行中立主义政策。 在整个21世纪,美国和中国的政治都保持稳定,没有任何迹象表 明这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即将崩溃。关于中国的政治稳定,有人认为中国缺乏民主治理,容易出现政治不稳定,但是笔者认为儒家文化下国家权力的控制力实际上加强了中国的政治稳定。 佐科威总统对中国与美国的中立政策是来自内部的因素,也就是印尼的宪法和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决定了印尼在南海对抗中的外交政策。1945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概述了印度尼西亚的基本国家利益。其中之一就是积极反对殖民主义,为维护以永恆和平和社会正义为基础的世 界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印尼政体类型由宪法第一条第一至第三段阐述,文称印尼是共和国和单一制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根据宪法执行,印尼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印度尼西亚内部的这些宪法原则约束了印度尼 西亚政策制定者看待国际政治和制定外交政策的方式,如果任何法律或政策与 1945 年宪法或 Pancasila 相抵触,政府将不会颁布任何形式的法律或政策 (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 就权力集中而言,1945 年宪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总统拥有印度尼西亚政府的行政权,第五条赋予总统向国会提出法律法案并通过政府条例执行任何法律的权利,以及第十 条规定总统是国家军部所有三个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印度尼西亚的外交受 1999 年第 37 号外交关系法的法律约束。 1999 年第 37 号法第一条第四段规定,外交部长负责印尼外交关系和外交政策的机关。1999 年第 37 号法第一条第一款将“对外关系”定义为中央和地区政府或其机构、政府机构、企业、政治组织、社区组织进行的任何涉及地区和国际方面的活动、非政府组织或印度尼西亚公民。第1条第2段将“外交政策”定义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与外国、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项目,以解决国际问题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第 3 条 1999 年第 37 号文阐明,印尼外交政策必须坚持“自由和积极”的原则,以实现国家利益。因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将站在印度尼西亚政府应对美中问题的最前线。在南海的竞争,要求印度尼西亚在“自由和积极”的 原则下采取立场,与南海争端的参与方建立或发展关系。 印尼与中国的经济关系在佐科总统任期内显著加强。到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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