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协议长:促警方严打暴力收债人,取缔「金融租赁公司」
人协议长:促警方严打暴力收债人,取缔「金融租赁公司」

(本报讯)人协主席班邦(Bambang Soesatyo)赞赏雅加达军区司令杜东少将(Mayjen TNI Dudung Abdulrachman)与雅加达地方警察局长法迪尔·伊姆兰(Irjen Pol Fadil Imran),以及国民军和警察联合逮捕了11名收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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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北雅加达科贾(Koja)围攻努尔哈迪二级下士( Serda Nurhadi)驾驶的汽车,并强行夺车。班邦还要求警方严厉制裁PT ACK员工,并要求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根据国家赋予OJK的权力,对普兰金融租赁公司(Clipan Finance)实施严厉制裁。这不仅对收债人,而且对其他租赁公司来说,都应该是一个教训,以免其采取暴力行为。此外,强迫夺取车辆的行为可以《刑事诉讼法》第362条和/或第365条处理。

星期二(11/5)班邦在巴厘岛声称,收债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权强行收回债务人车辆。2020 年 1 月 6 日宪法法院 18/PUU-XVII/2019 裁定,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收债人)不能单方面执行信托或抵押抵押物,如车辆或房屋。警方必须严厉打击那些肆无忌惮地单方面拿走债务人的车辆的收债暴徒。宪法法院在裁决中重申,受监管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书(收债人)必须首先向地区法院申请要求,才能撤回受托担保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不通过法院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条件是债务人承认其不当行为。债务人有义务清偿应收账款,但不应被用作实施恐怖的借口,尤其对债务人的尊严使用暴力、威胁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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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邦强调说,被单方面没收或非法强行没收债务人财物的收债人,可向警方报案。收债人的行为违反《刑法》关于盗窃的第362条法规。如果以武力或暴力威胁,即触犯《刑法》第365条第1款法规。作为授权收债人的债权人,在维护道德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中包括,禁止责骂、禁止使用威胁/暴力/羞辱,不向不负债的一方收费,即使对方是债务人的家人,也不在工作时间以外收账,以免扰乱社区的舒适和安宁。

(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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