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莉违反道德规范不属刑事罪
肃贪监委会拒绝跨委会再举报的要求

        (本报讯)肃贪监委会拒绝再举报肃贪委副主席莉莉(Lili Pintauli Siregar)违反道德规范的要求。

        这是在一封给跨委员会网络发展总监Sujanarko和两名不活跃的肃贪委调查员Novel Baswedan和Rizka Anungnata的回复信中传达的。

        这封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的信函由肃贪监委会成员Indriyanto Seno Adji签署。

        罗盘网周日(19/9)引述这封信说,正如 2019 年第 19 号法令第 37 B 条关于肃贪委的规定所载明的,您所反映的问题与肃贪监委会的职责无关。

        肃贪监委会认为,莉莉被指控违反道德规范属于民事过失,不属于刑事犯罪。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该行为,而不必由肃贪监委会举报。

        肃贪监委会表示,根据 2014 年第 5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款中的定义,本机构并非国家公务员(ASN)。因此,肃贪监委会并没有义务为《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3)款载明的犯罪行为作出举报。

此外,肃贪监委会认为肃贪委雇员基于公平原则要求举报是不恰当的。向法律机构报告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因为肃贪监委会通过道德委员会已经审查并决定了所指控的案件。

监委会条例中没有关于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的规定,不要求监委会报告肃贪委雇员犯下的涉嫌犯罪行为。

此前,非活跃肃贪委雇员的代表要求肃贪监委会在莉莉被证实违反道德规范后向执法人员举报。

据诺弗尔(Novel Baswedan)说,这份刑事报告是基于监委会的决定,该决定称莉莉滥用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并与肃贪委正在处理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有联系。

诺弗尔说,2002 年第 30 号法令第 36 条规定,肃贪委领导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理由与肃贪委处理的贪污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建立直接或间接关系;

(二)处理嫌疑犯与肃贪委雇员之间有三等亲的血缘或婚姻关系的贪污犯罪案;

(三)不得在某个公司、基金会或合作社管理层担任专员或董事,或与其专业相关的其他职位。(I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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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im U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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