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准则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潘卡西拉,1945年《宪法》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保护的人权。新闻自由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信息的一种手段,以满足基本需求和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在实现新闻自由方面,印度尼西亚新闻工作者还意识到国家利益,社会责任,社会多样性和宗教规范。

网络媒体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需要指导方针,以便可以根据1999年关于《新闻和新闻业道德守则》的第40号法律来专业地执行其管理,履行其职能,权利和义务。因此,新闻理事会与新闻机构,网络媒体经理和公众一起,编制了《网络媒体新闻报道指南》,内容如下:

1. 范围
a. 网络媒体是使用互联网进行新闻活动并符合新闻理事会规定的《新闻法》和《新闻公司标准》的任何形式的媒体。
b. 用户生成的内容是由网络媒体用户创建和发布的任何内容,包括文章,图像,评论,声音,视频和网络媒体附带的各种形式的上载,例如博客,论坛,读者评论 或观众等形式。

2. 验证和新闻平衡
a. 原则上,每个新闻都必须经过验证。
b. 可能损害其他各方的新闻要求对同一条新闻进行验证,以符合准确性和平衡性原则。
c. 上文(a)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前提是:
          1)新闻确实包含了紧迫的公众利益;
          2)新闻的第一来源是明确标识,可信和有能力的新闻来源;
          3)必须确认的新闻主题是未知的或不能被采访的;
          4)媒体向读者提供了一个解释,即新闻仍需要进一步验证,因此请尽快寻求。说明应包含在同一故事的末尾,方括号和斜体中。
d. 根据(c)项加载新闻之后,媒体有义务继续进行验证工作,并且在获得验证之后,验证结果将包括在新闻更新(更新)中,并带有指向未经验证的新闻的链接。

3. 用户生成的内容
a. 网络媒体有义务包含与用户制作内容有关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不与法律编号关于新闻和新闻业道德守则的1999年第40号,其位置清晰明了。
b. 网络媒体要求每个用户首先注册会员资格并登录才能发布所有形式的用户生成内容。有关登录的规定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c. 在此类注册中,网络媒体要求用户书面同意已发布的“用户生成的内容”:
         1)不包含谎言,诽谤,虐待狂和ob亵内容;
         2)不包含与种族,宗教,种族和群体之间(SARA)有关的偏见和仇恨,以及鼓吹暴力行为的内容;
         3)不包含基于性别和语言差异的歧视性内容,不贬低弱者,贫穷者,病人,精神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人的尊严。
d. 网络媒体具有编辑或删除与(c)项相反的用户生成内容的绝对权限。
e. 网络媒体有义务为用户生成的内容提供一种投诉机制,该机制被认为违反了(c)项的规定。应该在用户易于访问的地方提供此类机制。
f. 网络媒体有义务在收到投诉后的2 x 24小时内按比例尽快对报告的任何违反(c)项的用户制作内容进行编辑,删除和采取纠正措施。
g. 符合(a),(b),(c)和(f)项规定的网络媒体对因加载违反(c)项规定的内容而引起的问题概不负责。
h. 如果在(f)项所述的时间限制后未采取纠正措施,则网络媒体负责报告用户生成的内容。

4. 错误,更正和答复权
a. 错误,更正和答辩权是指《新闻法》,《新闻道德守则》和新闻理事会制定的《答辩权准则》。
b. 错误,更正和/或答复权必须与已纠正,更正或给予答复权的新闻联系起来。
C. 在勘误,更正和答辩权的每个新闻中,必须说明加载更正,更正和/或答辩权的时间。
d. 如果某个网络媒体新闻是由其他网络媒体传播的,则:
          1)新闻发布者网络媒体的责任仅限于在其技术授权下在所述网络媒体或网络媒体上发布的新闻;
          2)由网络媒体对新闻进行的更正也必须由引用该网络媒体中已更正的新闻的其他网络媒体进行;
          3)根据网络媒体所有者和/或新闻制作者的说法,传播网络媒体新闻并且不对新闻进行更正的媒体,对未更正新闻的所有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e. 根据《新闻法》,不行使答辩权的网络媒体最高可处以500,000,000印尼盾(五亿卢比)的罚款。

5. 撤销新闻
a. 除与种族和道德问题,儿童的未来,受害人的痛苦经历有关的问题或基于新闻理事会确定的其他特殊考虑之外,由于编辑团队以外的审查原因而无法撤消已发布的新闻。
b. 其他网络媒体必须遵循撤销已撤销的原始媒体的新闻摘录。
c. 新闻的废除必须附有撤回的理由,并向社会公布。

6. 广告
a. 网络媒体必须明确区分新闻和广告产品。
b. 属于广告和/或付费内容的每条新闻/文章/内容都必须包含“广告”,“赞助” 或其他说明新闻/文章/内容是广告的描述。

7. 版权
网络媒体有义务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版权。

8. 包含准则
网络媒体必须在媒体中清楚明确地包含本《网络媒体报道指南》。

9. 争议
有关执行《网络媒体报道指南》的争议的最终评估由新闻理事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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