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2000 年之前侵犯人权案 马福阐明决策权在国会而非总统
(本报讯)政治、法律和安全统筹部长马福表示,解决过去的侵犯人权案并非基于总统决定书。 据马福说,在关于人权法院的 2000 年第 26 号法律颁布之前发生的侵犯人权案的和解是在国会的批准下进行的。 政治、法律和安全统筹部的视频新闻周四(25/11)引述马福在其办公室会见国军总司令安迪卡上将后说,2000年之前的严重侵犯人权案的解决将得到国会的批准。因此做出决定的不是总统,而是国会。 据马福说,根据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有 13 起严重侵犯人权案,其中9 起发生在 2000 年之前。 2000年以后发生了4起严重侵犯人权案,1起发生在佐科维总统执政时期,即2014年12月7日至8日发生的帕尼艾(Paniai)事件。 根据全国人权委的数据,该事件导致 4 名 17-18 岁的年轻人死亡,身上有枪伤和刺伤。之后,又有21人因被虐待而受伤。 有一些涉及国军的事件,稍后国军总司令会和我们协调。马福说,如果国会认为必须跟进人权委员会调查的结果,稍后国会将提交给总统。 重要的是,首先将在国会中讨论,这些案件否可以得到证实,解决方案将如何。 与此同时,根据《人权法院法》第43条,在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案,应由特设人权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特设人权法院是由国会根据总统令的要求,为审查特定案件而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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