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化地方金融监管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采取约束措施

  中新社北京4月16日电 (陈杭)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北京市推进立法工作,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采取约束性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共6章57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爱声表示,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对象主要是国家授权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
  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王爱声称,《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和经营,实行严格准入管理,给地方金融组织设定经营规范,完善了市场退出约束。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金融审慎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同时,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他表示,条例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风险排查、报送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传播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广告管控等。
  《条例》还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举报金融业务活动违法行为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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