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所得外汇须存入政府银行开始生效
经济统筹部秘书穆吉阿索(Susiwijono Moegiarso)。

(本报讯)政府已开始要求出口商至少30%出口所得外汇,存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少三个月之久。这项义务适用于采矿、种植、林业和渔业部门的出口货物成果。

8月1日,经济统筹部秘书穆吉阿索(Susiwijono Moegiarso)表示,该政策适用于截至2023年8月1日存入出口外汇特别账户。如果价值超过25万美元,出口商有三个月的时间从签发出口海关通知起存入出口外汇。自 2023 月 8月1日起,我们对 2023 年 8月 1 日收到的出口外汇执行2023年第 36号政府条例。因此可能是8月1日之前的货物出口通知,但是适用于8月1日开始存入的外汇。

例如,A出口商于2023年8月1日出口商品,出口海关通知于同一天签发,出口价值为100万美元。然后,出口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再次出口,价值较小,为 50 万美元。出口商A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例如,在11月1日收到价值100万美元的付款,11月2日收到价值50万美元的付款,商家必须至少存入30%的出口外汇。

这意味着,对于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出口商必须存入30万美元直至2024年1月31日;对于价值500万美元的出口,必须存入15万美元直至2024年2月1日。

当资金在我国金融系统中存放三个月后,出口商将根据中央银行的现行利息获得出口外汇退款。目前,中央银行对三个月的存款支付约5%的利率。
因此,A出口商将获得以下回报:

1,300,000美元 + (3/12 x 5% x 300,000 = 3,750美元) = 303,750美元

2,150,000 美元 + (3/12 x 5% x 150,000) = 1,875 美元) = 151,875 美元。(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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