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庭之友在听证会结束时的行为属司法干预
印尼穆斯林大学宪法专家法赫里(Fahri Bachmid)。

(本报讯)4月17日,在雅加达发表的一份声明中,锡江市印尼穆斯林大学宪法专家法赫里·巴赫米德(Fahri Bachmid)表示,在宪法法院听证会结束时,宣布进行法庭之友行为属于司法干预。一些当事方试图在审判结束时,以及当宪法法院法官小组举行法官协商会议时,将自己作为法庭之友提交给宪法法院的现象,是对宪法法院司法机构的一种干预行为,然而美其名是法庭之友。在一般司法机构的法律术语和实践中,法庭之友,从其真正职能的角度来看,是法庭之友,作为对正在审查的案件感兴趣,并向法院提供法律意见的当事方或因素。案件中有关各方或因素的参与仅限于提供意见。

法赫里指出,一般使用法庭之友制度的做法通常是在使用普通法制度的国家。同时,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然而,从本质上讲,如果我们的国家法律体系使用这种做法,这种做法是不被禁止的。从法律上讲,我国法庭之友的概念是 2009 年关于司法权的第 48 号法律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法官和宪法法官有义务挖掘, 遵循并理解生活在社会中的法律价值观和正义感。在法律实践中,实际上法庭之友的做法更有可能在最高法院的司法机构中实施。

法赫里声称,法庭之友的制度化实际上可以在宪法法院的法律审查听证会上模糊地看到和实践。根据宪法法院程序法的规定,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在司法审查中登记并提出意见。根据经2020年第7号宪法法院法律修订的2003年第24号法律,以及2023年宪法法院关于解决总统选举争议程序的第4号条例,根本没有所谓的法庭之友法律机构。基本上,宪法法院法官在审查、裁决和决定宪法事务时,包括决定大选结果争议纠纷,都依赖于在公开向公众举行的审判中明确披露的宪法和法律事实。(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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