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高院:「知识产权局」应发布“品牌商标争议赔偿”计算指南
印尼高院:「知识产权局」应发布“品牌商标争议赔偿”计算指南

(本报讯)星期五 (28/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易卜拉欣(Dr Ibrahim)博士、院士在雅加达的“印尼反假冒协会”(MIAP)举办的一个网络研讨会上表示,他本人质疑《民法典》第1365条规可以作为解决品牌纠纷赔偿问题的依据,因为这更针对有形的财产利益。

“虽然有形,我们可以看到考虑到的是哪些因素的损失。我研究2016年第20号法律(品牌法)后,没有看到诉讼中考虑的损失类型。品牌所有者无法确定应考虑哪些变量,品牌所有者的期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人权署署长必须指引,作为计算和确定损失的指引,使注册品牌拥有者能够取得所要求的权利,而法官会批准这项要求,如果证据确凿的话。”他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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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卜拉欣博士还表示,有必要研究一些国家的最佳做法,这些国家已经应用了计算损失的准则。例如本田的案件,有中国摩托车公司,使用同一品牌,即Kharisma与Krisma。法院命令停止生产此摩托车。但这就行了吗?制止违规行为的目的是将损失降到最低。

易卜拉欣补充说,目前的问题是缺乏被视为可起诉的损失类型。没有详细的标准。修改第20号法律并详细说明可以起诉的内容是件好事。最高法院院长发出通告,内含有关需要损失的技术指示。

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副庭长阿尔贝图斯(Albertus Usada)表示,品牌法的核心是作为注册品牌保护者,具有先备案的原则。因此,在2016年第20号条规中确定了注册品牌所有者的法律规则,可以向使用同一品牌的其他当事人提起诉讼,委托人提供类似的商品和服务。这可能是对品牌使用损害和终止使用的索赔。然而,在实践或审判事实中,鉴于以后可能会作出重叠的决定,诉讼可能为时过早。比方说,诉讼是授予的,但品牌申请也被批准。最终没有人会在那种情况下获胜。必须明确没有权利将该品牌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另一方的立场,以及第二方在未经注册品牌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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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高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经实施了“套内系统”,并一直朝着预期的最佳实践方向发展。在《品牌法》中,没有关于赔偿金额的准则,因为它没有受到这样的监管,是否也导致注册品牌所有者无偿取消品牌。有必要将其他国家的赔偿要求做法作为参考。因为,在诉讼中,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该行为是否确实对品牌所有者有害。

阿尔贝图斯还详细介绍了注册品牌所有者可能遭受的一些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包括向他人发放许可证、在市场上的声誉损失)以及根据法官的政策造成的损害金额。正如我们在立法中所知,进行品牌检查和批准品牌注册的权力只归知识产权总局品牌和地理标志局所有。那么,法院给予赔偿请求的裁决能否归类为超过授权范围?

(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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